訂房須知
 
  • 若欲訂房請來電本民宿,待本民宿確認訂單後 ,請於二日內匯款房價三成訂金,若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,訂金為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(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),否則房間不予保留,亦不另行通知。
 
  • 春節訂房需預付房價全額。
 
  • 匯款完成後請來電或來信告知匯款帳號末五碼、訂房日期、訂房人姓名以便進行確認,確認無誤後,本民宿將為您保留房間,恭候您的蒞臨。
 
  • 若需加床服務請提前2天告知,恕不接受臨時加床,加床規定及費用詳見各房型之說明事項。
 
  • 一般住房更改住房日期注意事項(團體包棟預定住宿一個月前無法取消訂房,亦不適用以下規定):
(一)如遇天災如颱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,經官方發布訊息,無法前往者,可為您保留訂金三個月,延期次數以一次為限,既以延期處理,不得要求退還訂金,另如於期限內未能完成住房,則視同放棄住房權利,不予以退還訂金。
(二)如欲更改住宿日期,請於7天前來電通知,未於7天前通知本民宿不接受改期,如欲取消住宿退費方式依照交通部觀光局規定辦理。
(三)如因故取消行程,欲要求退還訂金,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如下:
        1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4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        2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0日至第13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        3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7日至第9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        4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4日至第6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        5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2日至第3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        6. 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1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        7. 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  
        ※預定春節之住宿,『前三十天』無法取消訂房或延期,亦不適用以上規定。